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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2-03-23 09:07:22 阅读493 次

各州、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林长联系单位:

现将《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试行)》《云南省林长制省级考评办法(试行)》6项林长制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省级会议指省级林长会议、省级总督察会议、省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

第三条 省级林长会议主要有以下形式:省级总林长会议、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省级总林长会议、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按年度由总林长或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召开,可视情况合并召开。参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会议方案,落实筹备工作,整理上报会议纪要,分解下达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省推行林长制考核情况;

(四)对全省推行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部署;

(五)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级总督察会议按年度由省级总督察或副总督察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负责人,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可扩大至州(市)级总督察、副总督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牵头,省林长制办公室协同制定会议方案,落实筹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分解下达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二)汇报督察16个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重点突出督察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审议林长制年度督察方案,研究部署翌年全省林长制督察工作;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级林长制部门协作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联络员。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会议方案,落实筹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分解下达会议确定的各项协作任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报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研究部署需协同开展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研究落实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和规范各级林长的履职责任,更好发挥林长作用,促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林指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长对各自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的巡查指导。

第三条 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林长分别按每年、每半年、每季度的频次至少开展1次巡林。各级林长应结合重大政策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推进实施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巡林。

第四条 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决策部署和建设森林云南情况;

(二)压实和履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情况;

(三)落实林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落实上级林长和督察指示要求情况;

(四)实地调研督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五)需要林长巡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各级林长联系单位牵头负责林长巡林的工作对接、方案制定与实施、起草巡林报告、督促责任区限期完成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为本级林长巡林提供对应责任区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工作的基本情况及问题清单,协同林长联系单位和对应责任区共同做好林长巡林工作,建立林长巡林台账,对巡林过程中林长的指示要求和发现问题实行清单管理、跟踪督办。

第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按照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好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各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本级林长制办公室提供协同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的信息。涉密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应公开的林长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应公开内容包括:

(一)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性文件等;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监督电话等;

(三)森林草原资源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四)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动态及成效;

(五)公众关注的可公开事项;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应主动公开的林长制信息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公示牌、宣传牌,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公开。

第五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认真收集、梳理林长制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专报。应报送内容包括:

(一)工作动态、举措及成效;

(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推动工作落实的新思路、新做法、特色亮点;

(四)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处置情况;

(五)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报送事项。

第六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应根据各地上报信息整理编辑工作动态,报送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

第七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通报各州(市)林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各成员单位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 协作内容主要包括:会商研究重要政策、重大举措、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落实林长制重要工作,互通共享信息等。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1位分管领导为协作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协作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的同志自行递补,并报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建立工作会商机制。省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以组织召开部门协作联席会议、部门协作联络员会议和开展专题会商等方式,重点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协商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和重要规划、计划、方案等。

第六条 建立工作参与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林长巡林、工作督察、年度考评、有关会议和活动、重大专项行动、专题调研等。省林长制办公室就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规划计划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时,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七条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省林长制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省级总林长、林长和省级总督察、副总督察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以及本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等,通过会议、会商、简报、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互通交流,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向省林长制办公室书面报送落实林长制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云南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办公厅负责协调保障担任省级林长、省级督察的相关省委领导开展工作和督促指导林长制考评工作。

2.省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履职考评工作。

3.省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制有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4.省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治林治草工作。

5.省委改革办负责督促指导林长制改革任务落实。

6.省委编办负责林长制推行中涉及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7.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省级林长制督察工作。

8.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保障担任省级林长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开展工作。

9.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省级林长制督察工作。

10.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项目、资金等工作。

1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动森林草原产业二产发展等工作。

12.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支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科技攻关等工作。

13.省公安厅负责建立“森林警长”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14.省司法厅负责协调指导森林草原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15.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解决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所需经费等工作。

16.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优化森林草原生态用地,完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工作。

1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突出问题整改等工作。

1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城市绿化等工作。

1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绿化,加强林区、草原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0.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害生物防治及林草产业发展等工作。

21.省水利厅负责督促指导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区、草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2.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工作。

23.省应急厅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4.省审计厅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25.省外办负责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建立森林草原防灾减灾跨境联防联治机制。

26.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森林草原地方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工作。

27.省林草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强化资源监管和执法,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力发展林草生态惠民产业,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8.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协同做好乡村生态治理、乡村振兴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等工作。

29.省气象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灾减灾的气象服务保障等工作。

30.云南银保监局负责推动森林草原保险发展和森林草原贷款发放等工作。

 

云南省林长制工作省级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省级督察工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落实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省级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对象为16个州(市)党委、政府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16个州(市)党委、政府的督察以实地督察为主,对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督察以书面督察为主,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督察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牵头组织实施,省林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推动林长制责任、任务落实。

第五条 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确定重点督察事项、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经省级总督察会议审定后,依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州(市)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主体责任、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林长制部门职责情况;

(三)人民群众反映或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七条 督察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按程序报审后,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察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督察单位和省林长制办公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实行清单销号管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九条 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督察结果作为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长制省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2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州(市)党委、政府、林长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对各州(市)党委、政府、林长的考评统称为“对州(市)的考评”,对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统称为“对省级部门的考评”。

第三条 林长制省级考评自2022年起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林长制考评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结合实际、分类考评,客观公平、激励担当,规范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注重五年规划目标与年度目标任务相衔接,重点考评以下内容:

(一)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各州(市)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协作职责情况等。

(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等核心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及生态修复情况,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情况,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情况,林草生态产业发展情况,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情况,以及支撑保障政策建设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纳入考评的事项。

第六条 注重基础工作考评与重点目标任务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定性考评为辅,针对州(市)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对州(市)设基础工作考评指标、保护发展目标考评指标、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正向激励指标、负向约束指标等5类指标;对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基础工作考评指标、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正向激励指标、负向约束指标等4类指标。

(一)基础工作考评指标。紧紧围绕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重点考评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保护发展目标考评指标。只针对各州(市),立足推动党委、政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主体责任,主要考评各州(市)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核心目标的情况。

(三)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点考评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支撑保障政策,以及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物肇事发生和处置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正向激励指标。主要是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表彰肯定,或推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

(五)负向约束指标。主要是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灾害、破坏森林草原资源重大案件等事件而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重大负面影响,督察、考评指出问题整改不力,以及落实考评工作不到位的予以扣分。

第七条 根据各州(市)的资源禀赋、生态状况、产业发展基础,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各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具体要求等差异性,将州(市)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考评。州(市)的类别划分、考评指标及指标权重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将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级林长联系单位,另一类为非省级林长联系单位,实行差异化考评。

第八条 林长制省级考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考评办指导下,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州(市)的考评。由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省级部门的考评。由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组成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林长制年度考评以非实地考评为主、实地核实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林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省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具体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报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各州(市)党委、政府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林长制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各州(市)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是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核查材料,一经报备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应对本年度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12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报省林长制办公室。各州(市)总林长应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述职报告,于12月底前报省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评基准分为100分,由考评责任单位根据依法采集整理的年度统计数据、日常动态管理情况、年度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察情况等,对考评对象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及各州(市)总林长年度述职报告等进行核查,对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打分,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形成考评打分结果。

第十四条 分类评定各州(市)和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等次,由省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至90分,含80分)、合格(60分至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五条 对发生特大森林草原灾害、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特大案件等事件而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考评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同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分别反馈各考评对象。各考评对象应认真整改考评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下一年度考评成绩挂钩。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或奖励,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由省级总林长对州(市)总林长或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考评对象要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评顺利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考评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林长制考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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