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解读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指导,细化用地标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优质高效做好林草用地要素保障服务,省林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印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林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印制的必要性
林地资源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多年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全力保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有力服务了全省“六稳”“六保”大局。但部分项目建设者在实际使用林地资源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对用地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够精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报材料不全,未能满足使用林地手续办理要求,影响项目整体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切实提高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效率,优质高效做好林地要素保障服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本指南涵盖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全流程,从前期选址、审核审批、批准后实施等阶段进行阐述,对主要用地环节和重点用地政策进行说明,为政府领导、参与部门、项目业主具体经办人,以及社会各界更深入全面了解使用林地政策提供指南参考,同时也为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改善服务营商环境,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做出林草部门应有贡献。
二、《指南》引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
(五)《云南省森林条例》
(六)《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七)《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八)《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九)《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十)《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十一)《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十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十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十四)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
(十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十六)《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十七)《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
(十八)《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
三、《指南》林地审核审批内容解读
《指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共分前期准备、使用林地报批两个阶段进行编制,对指导项目建设业主依法依规报批使用林地做了说明:
(一)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从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内容、范围,以及如何林地选址进行说明指导,确保使用林地项目依法申报、科学合理选址。
1.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
(1)申请内容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许可申请。
(2)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及在林草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开展建设需要审批(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申请条件:详见《指南》。
2.使用林地选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同时结合建设项目立项的级别(国家、省级、地方)、性质(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国防、外交等)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规定,确定用地范围和等级,依法办理涉林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原则上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坚持林地保护等级管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选址:
(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9)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上述(2)(3)(7)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草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情况详见《指南》。
(二)使用林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在确定用地范围和使用林地等级后可以开始组织材料进入林地报批阶段。林地审核审批是建设项目用地的法定程序,根据工作内容和责任主体,林地审核审批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批准后实施三个环节。
1.前期准备环节主要为一是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文件、备案确认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二是林地保护等级调整,确保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资源〔2019〕4号),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三是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2.审核审批环节主要从审核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开、特殊情形的申报)、审核审批权限(国家级权限、省级权限、州、市级权限、县、区级权限)、办结时限等方面进行说明指导。
3.批准后实施环节主要从项目实施、项目延期(1.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2.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进行说明,指导建设项目业主在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后如何依法使用林地及如何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延期手续。
四、《指南》涉林政策法规解读
由于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涉及的法律法规多、专业性强,特别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但未明确具体量化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能源、水利、乡村振兴等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深入推进,使用涉及天然林、森林蓄积量高林地的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如何把握和执行建设项目使用天然林及森林蓄积量高林地政策成为当前广大项目建设业主、林地审核审批人员积极关注的问题。为此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有关内容,在《指南》中解释明确了天然林、森林蓄积量高林地的用地标准,有效解决了天然林、森林蓄积量高林地用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化解了林地审核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隐患。同时《指南》也对建设项目类型划分情况、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委托、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等关注度高的涉林政策一并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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