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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2-06-02 08:48:58 阅读274 次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林草用地要素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有关规定,省林草局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已经局党组2022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提供各地使用并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

第一章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程序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两个阶段。

第一节 前期准备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

(一)申请内容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临时占用,以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条件:

(1)予以受理的情形: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b.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c.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2)不予受理的情形:

a.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b.申请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c.草原权属存在争议未解决的。

二、使用草原选址环节

使用草原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结合项目立项的级别、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有关规定,积极对接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选择与项目立项级别和建设性质相适应的草原作为用地范围,依法依规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选址遵循以下原则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

(二)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报批。

第二节 使用草原审核审批阶段

一、用地报批前期准备环节

(一)取得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相关事项内容。

(三)签订补偿协议。由申请人与被使用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补偿协议和对应权属材料。

(四)编制恢复草原植被方案。属于临时占用草原的,申请人应当组织编制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五)违法使用草原补办手续情形。属于违法使用草原后补办手续的项目,提供案件处理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案件处理文书复印件;罚款(金)缴纳收据复印件;关于恢复草原植被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原执法机关的说明材料,需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代履行的,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流程

(一)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草原审核审批所需材料后,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39.130.181.35/)”完成“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事项资料录入,提交申请材料到相应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2.受理。(1)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1)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内的;(3)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依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3.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

(1)书面审查由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2)现场查验由当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3)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报送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申请人依照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有关规定,依法及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4.决定。达到许可条件的,由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林业和草原局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林业和草原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5.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由申请人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39.130.181.35/)”中自行下载。

6.公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审批使用草原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lcj.yn.gov.cn/)上公开。

7.特殊情形的申报

(1)许可变更。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扩大使用草原面积的,应当就扩大部分依法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减少使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使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先行使用草原。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草原手续。

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手续时,应当提供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用地单位先行使用草原申请、用地单位与草原所有者签订的预补偿协议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代补偿承诺。

(二)审核审批类型及资料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格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下载,相关材料需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要求提供。

(三)审核审批权限

1.国家级权限: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权限执行。

2.省级权限: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以及办理先行使用草原手续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州(市)级权限: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2公顷及其以下的,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4.县(市、区)级权限:临时占用草原的;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四)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查验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查验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三、审核审批后环节

申请人在获得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规定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使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和变更位置。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二章 有关解释说明

一、建设项目类型划分情况说明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航道、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二)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三)国防和外交项目,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

二、光伏项目有关规定

光伏复合项目使用草原的,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规定执行。

三、基本草原有关说明

在国家组织划定基本草原以前,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草原使用审核审批工作。

四、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说明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精神,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五、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规定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

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

2.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亩。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元/亩。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本指南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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