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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3-10-24 09:11:12 阅读493 次

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林草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0月16日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资源经济的决策部署,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全面推进林草湿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快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充分挖掘林草湿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资源


    (一)挖掘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产品开发潜力。各州、市、县行业部门要对适宜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的生态景观资源开展调查,建立生态景观资源“数据库”和“一张图”。充分挖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地以外的二级以下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商品林、种苗生产基地等区域开发潜力,用足用活资源政策,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活动。


    (二)快速推进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依托拟建国家公园的一般控制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与保护方向一致的自然教育、科普体验、野外观测等旅游活动,规划建设自然教育基地、科普基地、野外观测点和徒步体验步道、解说系统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和生态旅游设施,重点推出研学旅行、徒步探险、科学观测等旅游产品。依托各级各类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以外的二级以下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及种苗生产基地等景观资源,开展观光研学、户外运动、山地露营、休闲度假、生态体验等旅游活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游览、运动、露营、休闲度假等设施。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游览专用道路等非林草资源保护类配套设施,涉及使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着力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依托各级各类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以外的二级以下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及种苗生产基地等环境资源,开展森林康养活动,重点推出森林浴、健康养老、亚健康修复等康养产品。充分利用林区、周边社区建设用地建设康养中心、停车场等设施,提升改造现有林区道路、巡护步道等建设康养步道,合理利用森林、湿地、草地景观生态资源,建设森林浴场、森林氧吧等。建设康养中心、停车场等非林草资源保护类配套设施,涉及使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培育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经营主体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省级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联合招商,深度挖掘招商项目资源特色和开发潜力,精心策划,招引旅游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参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城镇、森林乡村等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合作开发,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积极争取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在云南设立总部。


    (五)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深化国有林场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与国有林场合作,高起点建设一批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重大项目。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大生态旅游项目开发。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资源整合开发,实施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推进经营主体个体转小微、小微转规上、规上转股份,推进股份制企业上市。加大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力度,支持一批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加强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品牌打造


    (六)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加大对各州、市、县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品牌创建和景区评级指导服务。依托旗舰物种自然保护地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建设世界级旅游景区和世界级旅游度假区。支持优质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草原公园等自然公园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支持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种苗生产基地等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支持已有森林小镇、森林乡村、森林人家等集中连片区域申报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国家绿色旅游先行区。鼓励在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以外的二级以下公益林、商品林以及国有林场等创建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鼓励旅行社积极开发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旅行路线产品,加大推广引流。


   (七)加大旅游宣传推介。统筹宣传资源,构建“省级 州市 县市区 企业”联动、线上线下一体的宣传推广机制,强化数据分析运用,瞄准目标客源市场开展精准宣传。统一规划,将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宣传纳入省、市对外宣传计划,加大重点景区、重点线路的宣传促销,鼓励企业、景区根据各自特点进行特色宣传和产品代理。


    四、完善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基础设施建设


    (八)鼓励用好现有基础设施。鼓励依托已有林间步道、护林防火道、巡护道、乡村道路和生产性道路,改造道路通行和标识系统,建设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步道、自行车骑行道等配套设施。鼓励利用林场、监测站、保护站的现有管理用房、厂房、仓库、防火道、生产道路及建设用地等改造提升为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停车、环卫、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


    (九)建立基础设施发展共建共享机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既有专项资金渠道,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体系,建立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活动共建共享机制,提升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国家和省级森林步道建设,鼓励地方和经营主体开展森林步道建设。支持在可开发区域科学开展林草湿植被配置、森林抚育、林相改造等工作。


   五、强化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用地用林要素保障


   (十)积极推进项目落地。积极配合文旅等部门指导做好项目优化选址,确保项目遵循“三区三线”管理要求和用林用草审批条件。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他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生态旅游项目,实行省、州市、县级林草部门“三级同步联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即审即批;其他旅游项目符合使用林地、草原审批条件的,依法依规及时审批,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十一)实施资源共享融合发展。旅游康养项目配套建设的道路,可以利用现有森林步道、森林防火巡护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旅游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旅游项目新建配套道路应当与旅游项目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在自然保护地开展旅游活动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并依法依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六、整合文旅政策支持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发展


   (十二)共享文旅支持政策。在优化现有景观资源基础上,因形就势,共同整理包装全省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组建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库。依据项目开发条件成熟度,按文旅项目建设要求,在符合条件基础上,匹配相应文旅政策,享受全省旅游高质量发展基金等相关支持政策,全力推进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出台林草与旅游融合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


    (十三)建立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各级林草部门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全省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优化旅游统计调查方法,拓展数据来源,各级文旅部门将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旅游人次、综合收入单列,纳入全省旅游统计系统,实现全省文旅和林草部门共建共享。


    七、建立文旅和林草部门协同保障机制


   (十四)建立协同合作机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林草局共同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成立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强化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林草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召开一次产业融合发展现场会,扩大林草和旅游部门协作影响力,加快推进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招引和落地。


   (十五)科技及人才服务保障。组建云南省林草与旅游专家智库,制定完善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相关技术标准。鼓励相关产业主体与科研机构、专业院校开展合作,加强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推进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提升智能导游导览、科学引导分流等服务水平,建设“智慧 ”“全媒体 ”“网红 ”等项目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直播带货同步。将生态旅游人才、森林康养人才培养纳入全省金牌旅游人才工程,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引培,优化导游职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强化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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